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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检释法】公益保护烈士权益 共同赓续英雄荣光
发布时间:2025-12-21 18:35:55    点击:560次    [关闭本页]

【濮检释法】公益保护烈士权益 共同赓续英雄荣光


【编者按】我们选取贴近群众生活的真实案例,让每一起案例都成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我们还原检察履职的关键环节,让每一次监督都展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我们提炼通俗易懂的检察官提醒,让每一句叮嘱都传递“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


温馨提示

英雄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的脊梁,英烈纪念设施是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的重要阵地。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保护英烈纪念设施,助力守护英烈荣光。本期聚焦南乐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护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南乐县文物保护单位“路恩梓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乐籍革命战士路恩梓,1909年出生。17岁参军在冯玉祥部当兵。1942年10月,路恩梓在执行任务时被同村汉奸出卖壮烈牺牲。新中国成立后,路恩梓被国家民政部批准授予“革命烈士”称号。2021年7月,南乐县元村镇涨汪村民族英烈路恩梓烈士墓被确定为南乐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

案件办理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抗日英雄路恩梓烈士墓存在保护不力、损毁严重的问题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该县元村镇涨汪村,对烈士墓开展实地摸底调查。经现场走访核实,发现该烈士墓墓碑破损残缺,周边杂草丛生,墓区路面及台阶亦出现不同程度损毁。上述问题不仅破坏了瞻仰、悼念烈士的庄严肃穆氛围,更严重影响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

该院通过调取相关单位文史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资料,询问当事人员,查阅历史评价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全面厘清路恩梓烈士墓的保护范围,详细查明其管理保护现状。经核查确认,该烈士墓存在长效管理机制缺失、保护资金投入不足、责任主体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墓前警示牌损毁失效,墓区道路杂草丛生、枯树横置,部分路面及台阶破损严重,整体保护工作不规范、不到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文广旅体局,依托 “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协作机制”,邀请路恩梓烈士后人共同召开了英烈保护座谈会。会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介绍了路恩梓烈士墓的修缮计划与整体规划,并广泛征求烈士后人的意见建议。案件办结后,南乐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程序终结,而是持续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专门邀请 “益心为公” 志愿者实地查看修缮现场,共同评估整改成效。

目前该烈士墓已经得到有效整改,整体形象得到大幅提升,为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检察官普法


一、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的核心载体,是赓续英雄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的精神地标,更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宝贵阵地。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不仅承载着对英烈的尊崇与缅怀,更关乎红色血脉的延续、民族精神的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

二、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锁定监督重点与责任主体,通过靶向监督、跟进督促,推动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以有力检察履职筑牢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的法治屏障,为常态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凝聚社会合力守护英烈纪念设施

英烈纪念设施是承载革命先辈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珍贵红色资源。全社会应自觉爱护、悉心守护英烈纪念设施,坚决抵制和杜绝破坏、污损、侵占等违法行为,自觉传承英烈精神血脉,厚植家国情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言行、化为实际行动,让英烈精神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部分素材由即梦、豆包AI生成)

来源:濮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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