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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检释法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男子网上非法销售窃照器材被判刑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6-04-30 18:20:39    点击:891次

濮检释法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男子网上非法销售窃照器材被判刑



【编者按】我们选取贴近群众生活的真实案例,让每一起案例都成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我们还原检察履职的关键环节,让每一次监督都展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我们提炼通俗易懂的检察官提醒,让每一句叮嘱都传递“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

导语

“没想到只是想靠卖‘小众数码产品’赚点快钱,竟然触犯了刑法,不仅赚的钱被没收,还得坐牢罚金,真是得不偿失!”被告人张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悔恨地对办案检察官说道。这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经由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精准指控,既严厉打击了非法销售窃照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了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的源头环节,也向社会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守护隐私就是守护国家安全”的法治理念,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威严与温度。

基本案情

张某原本是一名普通个体经营者,因看到网上有人销售“隐蔽数码设备”利润可观,便动了歪心思。2021年10月起,张某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任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淘宝、1688等主流网络平台,注册开设“河南新创数码”等多个网店,刻意将窃听、窃照设备伪装成“普通数码产品”对外销售,以此规避平台监管、掩人耳目。


张某销售的设备中,一款D5型号手环尤为隐蔽,外观与普通智能手环别无二致,却暗藏玄机——具备隐蔽拍摄、遥控操作等功能,使用时无任何明显提示,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偷拍,极易被用于侵犯他人隐私、窃取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张某通过多个网店非法销售此类窃听、窃照设备,累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依法扣押了张某销售的D5型号手环等涉案物品,并将该手环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经鉴定,该手环符合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属于法律明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

案件办理

该案移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脉络,仔细核查张某网店的销售记录、资金流水、涉案器材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准确认定张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事实。


秉持“办案为民、释法说理”的理念,检察官针对张某的犯罪情节,专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多次与张某沟通,从法律规定、犯罪危害、量刑情节等层面,详细阐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同时,检察官积极引导张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精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张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充分发表公诉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普法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件,此类犯罪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看似是“小众生意”,实则是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的源头,既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也可能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和市场经营者:

一是网店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不要被“小众产品高利润”迷惑,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任何未经审批,以“数码产品”“安防设备”为名,实质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最终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为了一时利益“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是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此类设备不仅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困境,更会成为侵犯他人隐私、危害社会安全的工具。如发现网上或线下有非法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自身和他人的隐私安全。

三是国家安全无小事。窃听、窃照器材的非法流通,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将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环节打击,从生产、销售到使用、传播,任何一个环节都难逃法律追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素材由即梦、豆包AI生成)

来源:濮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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